14岁少年陈昱成在公园游泳池内跳水时摔伤以致瘫痪,是小孩自己不慎,还是公园监管不力?双方在法庭上各执己见。成都市青羊区法院6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时,原告陈昱成要求被告成都市人民公园赔偿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万元。
据四川日报消息,原告在诉状中称,去年7月30日下午在人民公园游泳池中游泳,跳水时不幸遭致颈椎骨高位截瘫,脊髓受伤。原告认为,自己购票到公园游泳池中游泳,公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。被告理当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,但其对原告在游泳池中的跳水行为不予制止,对造成原告身体损害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理应赔偿所受损失。原告现已为此支付医疗费用3万余元,而被告只给付了5000元及抢救费用。
被告认为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。被告辩护人称,公园的游泳池大门外挂有游泳须知以及非常醒目的红色大字“禁止跳水”,原告先在浅水处跳水时,就受到游泳池救护人员的劝阻,但他不听警告,再次跳水,从而酿成伤害事故的发生。被告还称,此事故的发生对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,对此保留请求原告承担责任的权利。
悲剧究竟是由于原告对被告的警示和劝阻置若罔闻,还是被告对原告跳水行为不予制止造成的,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所在。审判长宣布,须经合议庭合议后方能确认。庭审结束后,原被告同意庭外调解。